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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继承亡夫证券账户遗产
发布时间:2023-02-10 14:49:48
浏览量:371

       ★ 案例简介

       原  告:谢某一
       被告一:谢某二
       被告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被继承人江XX , 于1991年与原告在广州市东山区(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结为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即被告一。2010年11月4日,被继承人江XX在广东省广州市因病死亡。

       被继承人江XX死亡时,其名下遗留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606)的资金账号281XXXXX、证券账户号209XXXXX (深圳B股),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查询显示,资金账号281XXXXX和证券账户号209XXXXX (深圳B股)内资产总值为港币124908. 02元,其中证券账户号2091221463有 股票*ST中华B (200017) 11845股、深深房B (200029) 3000股、粤华包B (200986) 2300股。即被继承人江XX死亡时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协助原告至被告二处将资金账号281XXXXX内所有资金余额支付给原告及将证券账户号209XXXXX(深圳B股)内所有股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原告名下,可是被告一、被告二始终予以拒绝配合办理相关事项。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

       考虑到原被告间存在的特殊关心,律师介入后积极考虑调解解决,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被继承人江XX名下的在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处的资金账户28100199内的资金余额 124911. 15港币由原告谢某一继承,被告谢某二自愿放弃其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于2019 年10月16日前协助原告谢某一将被继承人江XX名下的上述资金 转账至原告谢某一名下;
       三、原告谢某一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33. 92元,由原告谢某一承担。

       ★ 律师分析

   在一些案件中,原被告间会存在特殊案件,这个时候,可以积极考虑法院调解结案,或庭外和解结案,这样可以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不至于对其后续日常生活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以上根据(2019)粤晖民字第1153号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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