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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破裂引继承纠纷,国晖律师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6-03-19 1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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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88年出生)、某某(男,1978年出生)、某某(女,1946年出生)均为广东省居民。被继承人于2023年2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去世,生前与原告某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本案三原告及被告某某(女)、某某(女)、某某(女)、某某(女)。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一套,以及名下现金和银行存款共计759498.78元。此外,被继承人去世后收取的吊唁礼金69582元,亦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三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曾多次就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事宜与四被告进行协商,明确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的主张,但四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导致遗产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存款及吊唁礼金,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及具体份额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继承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由原告某某(男)、某某(男)及四被告各继承1/6份额,各方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各方各承担1/6,变更后的房产证由原告某某(女)保管;
       二、原告某某(女)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但对该房产享有终生居住权,其他继承人承诺在其生前不转卖或抵押该房产;
       三、被继承人名下300000元存款由原告某某(女)继承,该款项由被告某某(女)于2025年11月20日前转入原告某某(女)与被告某某(女)所开的共管银行账户;
       四、各方同意在原告某某(女)将来辞世后按市场价出售上述房产。案件受理费6787.5元由三原告负担,法院退回三原告已预缴的6787.5元。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明确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各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律师紧扣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清晰阐述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协商,努力促成调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成功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办案能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47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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