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21年3月2日因病去世。张某某与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某与前妻育有两子,即被告张A、张B。原告李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李C(1989年7月出生),李C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与张某某结婚后,李C随二人共同生活。张某某的母亲郑某某尚在世,后于诉讼过程中去世。
2020年10月29日,被继承人张某某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房产和家中财产全部留给妻子李某某,现金(包括股票)兑现后分一半给张A用于房屋维修,其余均归李某某。张某某去世后,因其遗产分配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争议。被告张A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主张遗嘱系伪造或被继承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被迫书写。
原告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名下的股票款、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医保补发款等财产归原告享有,并要求被告返还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被告张A应诉后提出抗辩,主张遗嘱无效、抚恤金应平均分配、其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等。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首先围绕遗嘱效力问题,收集并整理了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前后的日常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况良好、神志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律师准确梳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限,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被继承人名下的股票、存款等财产中的50%属于原告李某某个人所有,仅剩余50%方为遗产。再次,律师就被继承人母亲郑某某的遗产份额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理论证,主张郑某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就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意见。
【争议焦点】
❶ 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❷ 被继承人名下股票、存款等财产中,属于遗产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❸ 被继承人母亲郑某某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否为其保留。
❹ 必要遗产份额,以及郑某某去世后其应得份额如何分配;
❺ 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割;
❻ 被告张A主张的各项垫付费用应否从遗产中扣除。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 被继承人名下股票账户总资产411936.62元、两张中国银行卡存款及平安银行卡存款、待发放的医保补缴款59808.28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分别向五被告支付相应补偿款共计233436.11元;
√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张A、张B各补偿4945.8元;
√ 被告张A向原告返还被继承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手机卡;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必留份制度适用以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重法律问题的复杂继承纠纷。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诉讼策略。
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精准的遗嘱效力论证。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提交了被继承人生前日常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被告虽对遗嘱笔迹提出异议,但在法庭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依据证据规则,其质疑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确认了遗嘱的效力,为原告争取遗嘱继承奠定了决定性基础。这充分说明,在遗嘱效力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质疑方不申请鉴定,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清晰的财产性质界定。律师准确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被继承人名下的股票、存款等财产中的50%属于原告李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将遗产范围精准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有效维护了原告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了将全部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误判。
第三,周密的必留份与转继承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母亲郑某某年事已高(95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院酌定从遗产中划出20%由郑某某继承。郑某某在诉讼中去世后,其应继份额发生转继承,并由其子女及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律师对这一复杂继承关系的准确把握和清晰阐述,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体现了在处理涉及多代际、多支系继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第四,务实的诉讼策略。在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上,律师并未机械地坚持全部归原告所有,而是通过对各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接受了法院按比例分割的调解方案,在维护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同时展现了灵活务实的诉讼风格。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处理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水准——既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组织,又注重法律适用的精准和全面,最终在多方利益博弈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自书遗嘱虽不要求见证人,但为确保效力,建议书写时尽量清晰工整,并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立嘱过程;继承人质疑遗嘱效力时,应当及时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S08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