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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却要多分遗产,国晖律师维护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6-08-21 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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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翟某某(男)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翟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

       翟某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南宁市房屋一套(登记权利人为孙某某与翟某某,二人各占50%份额)及银行存款若干。原告翟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于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上述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在诉状中称,父亲去世后其与三被告曾协商暂不分割遗产,但2022年其偶然得知三被告私下分割遗产,认为三被告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告孙某某、翟某某、翟某某共同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仅仅在于遗产分割比例,更关键的是原告是否存在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形。为此,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被继承人翟某某生前的就诊病历、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日常照料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三被告在父亲生前共同承担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而原告长期居住在国外,父亲患病期间几乎未曾回国看望和照顾,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围绕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这一核心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规定,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第一,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属于孙某某与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孙某某个人财产,剩余50%方为被继承人遗产;第二,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虽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对父亲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三,被告孙某某已年近九旬,体弱多病,今后的医疗开销和生活照料全部依赖两个儿子,在分配遗产时应优先保障其养老权益。

      【争议焦点

      ❶ 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中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❷ 原告是否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❸ 被告孙某某作为年迈配偶,在遗产分配中是否应予以优先照顾。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孙某某所有,孙某某向原告及被告翟某某、翟某某各支付房屋补偿款78750元;银行存款余额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补偿原告及二被告各29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3805.75元,被告孙某某负担2852.75元,翟某某、翟某某各负担570.75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平衡的法定继承纠纷。国晖律师在代理三被告的过程中,展现了在家事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事实把握能力。

       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精准的法律定性。律师准确把握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限认定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涉案房屋及存款中50%属于孙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50%方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而将原告主张的25%继承份额依法降低至12.5%的合理范围,有效维护了被告孙某某作为配偶的核心财产权益。第二,充分的证据组织。律师系统梳理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病历资料、住院记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三被告在父亲生前共同承担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而原告长期居住国外未尽赡养义务。虽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因无付款人信息而未采信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但也同时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最终按照均等份额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证据标准的严格要求。尽管如此,律师通过有效举证和辩论,成功将原告主张的25%份额限制在法定框架内的12.5%,并在诉讼费分担上争取到原告承担主要部分的有利结果。第三,务实的诉讼策略。律师在抗辩的同时,积极与各方沟通,推动法院在判决中对加装电梯费用等关联问题一并处理,体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专业追求。

       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提醒广大民众: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继承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情况来确定继承份额。国晖律师在此案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在家事纠纷中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邕晖民字第0619号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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