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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经律师参与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1-05-24 11: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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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店铺。经营者:谈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xx号。
       被告:黎某某,男,1968年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号。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5日-2018年8月10日期间,两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水电、消防等配件,原告将配件送到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或其指定人员签收,总计送货金额为101663. 90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王某某在对账单上签名并承诺2020年1月15号前付50000元,余款2020年6月30日前分期付清,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一期不少于20000元否则余款按1分利息计算付息直至2020年6月3日结清全部货款为止。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并未支付任何货款。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1. 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01663.9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以货款101663. 9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537元);3.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尚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款项货款101663.90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20年5月11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1663.9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佛山市xx银行南庄支行,开户名:梁某某,开户账号:62230210xxxxxxxxxx.
       二、若被告王某某、黎某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列第一项任一期款项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有权以101663.90元为基数减去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在上列第一项中已实际支付款项后的金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被告王某某、黎某某按时足额支付上列第一项任一期款项的,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应以101663.90元为基数减去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在上列第一项中已实际支付款项后的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
       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01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电器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黎某某自愿负担并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予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以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收(付)款通知等为证。最后,双方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律师审核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3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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