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塑粉材料厂,法定代表认:欧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佛山市南海区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
被告二:吕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材料。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分七次共计向被告运送了价值60745.25元的塑粉材料,贵司收货代表均已签字验收,其中收获代表杨响英为被告公司监事,但贵司收到货物后至今并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仍然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60745.25元及利息(利息以6074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利息为5287.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国晖律师斡旋下,被告人主动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塑粉材料。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起诉后,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本案尚处于诉前联调的阶段,未正式立案,因此申请撤诉没有撤诉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18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