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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发布时间:2022-01-29 15: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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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第三人: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通过其会员单位启沃公司向原告招揽业务,声称被告开设XX产品现货挂牌交易如何容易赚钱。在被告会员单位的诱惑下,原告与被告会员单位XX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开始在被告的交易平台进行前海油50的交易。原告先后投入被告处41.8万元资金,期间经过频繁交易,共亏损41.69万余元。原告逐步意识到被告的交易平台存在严重欺诈,于是原告开始参加到受骗人的集体维权,在维权中进一步清楚认识到被告的交易平台实际并非做现货交易。首先它的交易品种不合法,并不存在前海油50的这种现货,其次它的交易模式不是现货交易模式而是非法期货交易。主要表现在(包括但不限于):①实行被告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交易;②实行3%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利用33倍的杠杆原理放大交易;③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即可强制平仓;④实行无货卖空机制,通过对冲完成交易;⑤实行T+0频繁交易;⑥实行匿名交易,交易过程无交易对手;⑦无实物交割等。这些都是现货交易所不具备的特征,而是典型的期货交易的特征。被告所设定的这些所谓的现货交易模式完全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的相关规定,实属非法期货交易。被告的交易平台所从事的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自被告交易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无效;
       2.被告返还因无效交易行为所入被告处的全部资金41.8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交易行为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资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在涉案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无效;
       二、被告深圳XX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某赔偿333503.20元及利息(以33350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的交易平台进行前海油50的交易,先后投资41.8万元资金,期间经过频繁交易,共亏损41.69万余元。原告逐步意识到被告的交易平台存在严重欺诈,于是原告开始参加到受骗人的集体维权,在维权中进一步清楚认识到被告的交易平台实际并非做现货交易。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协助原告整理证据材料,证实被告案涉交易因违反原油、成品油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取消或者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综合原、被告的证据材料,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该交易无效,且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赔偿333503.20元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61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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