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交易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手车一辆,购车时车辆行驶里程表显示9万多公里,销售人员也均称车辆行驶了9万多公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14000元的购车款,被告也将车辆交给原告。2016年9月,原告开车去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在2015年12月已行驶20多万公里的记录。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辆交易协议;
2、诸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人民币 114000元转让车款;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陈某与被告深圳市XX二手车经纪有限公问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号的《深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交易协议》;
二、被告深圳市XX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14000元;
三、原告陈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诉车辆返还给被告深圳市XX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原告支付了购车款,双方完成了交付。后原告发现涉诉车辆的里程数与被告介绍的不符,遂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协助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没有如实说明涉诉车辆的情况,使原告产生重要误解,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70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