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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顺利拿回加工款及相应利息!
发布时间:2022-12-30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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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不锈钢灯柱材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进行真空镀膜加工。现原告已全面履行加工义务,但被告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工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9月加工费1162元、2019年10月加工费72924元、2019年11月加工费5513元、2019年12月加工费2057元,合计尚欠加工费81656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加工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加工费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81656元及利息(利息以81656元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为5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清楚尚欠原告加工费的具体金额,即使欠加工费,金额也不多。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也有损失。原告为被告的三十多根灯柱加工镀色,但是2019年10月12日的29根中的3根有80%的损坏,没镀好,有掉粉现象。因为这个问题,被告也没收到灯柱的款项。被告认为损坏的灯柱应由原告修好或者原告承担费用让被告去修。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的加工费是多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81655.3元予佛山市南海区XX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加工费81655.3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XX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不锈钢灯柱材料进行真空镀色加工,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加工费。原告提交的送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尚欠加工费合计为81655.3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加工费81655.3元部分,合法合理。
       不管是什么案件,证据都至关重要。国晖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没有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没有采纳其答辩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50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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