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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定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国晖助原告拿回定金
发布时间:2023-06-29 10: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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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女,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XX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诉称,2022年10月1日,原告、被告双方在被告处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3000个不锈钢双层茶叶罐,货款共计600000元,生产期限为1个月(尽可能提早交货)。签订合同时原告需先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定金,以供被告安排生产,被告于2022年11月2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定金,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款收据》交由原告存执。现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已届满,被告逾期不能向原告交付货物。
       被告逾期不能交付货物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构成根本性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且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已经不需要这批货物了,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
       2、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返还定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姚某与被告潮州市XX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潮州市XX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某定金94800元。该款由被告分二期付还原告,第一期47400元定于2023年 1月19日前付还,第二期47400元定于2023年2月19日前付还。
       三、若被告如期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款项以及未到期款项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2023年1月19日前经付还原告 1075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被告逾期不能交付货物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构成根本性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应当退还定金。最终,双方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达成调解,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78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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