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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助原告拿回承揽合同预付定金
发布时间:2023-02-02 15: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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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一批窗帘、布艺产品,总价约150000元;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订金预付款75000元。根据被告订货专用单上约定,订制窗帘加工到安装需25天左右。但至2020年10月,被告仍不能向原告提供令其满意的设计方案,亦未开展相关订货的制作。2020年10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答辩称,一、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答辩人多次向原告交付了设计方案,并经过多次的修改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且也向供应商下订单订购了被答辩人确认的2020年9月26日最终所确定的窗帘布艺产品全部产品、硬包产品已经履行了合向的主要义务。如退款必然会造成被告重大的损失,重大的损失也导致被告对供应商的违约产生新的纠纷,原告因自身的原因私自撕毁协议已构成违约,本案的款项不应予以返还。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按照原告要求提供案涉装修材料并负责安装加工、定做服务,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作为本案的定作人,其有权随时解除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的损失问题,被告主张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向供货商订购了案涉装修材料并已发送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关的付款凭证,同时,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货物签收单证明原告收到订货,原告亦不予以确认。本院考虑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确实付出了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即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损失,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万元,对原告过高的诉求部分,法院不子支持!
       ★ 律师分析
        本案如法院所认定,鉴于被告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为订货提供相关服务,法院酌情认定损失合情合理,本案原告拿回了大部分的预付款,具备合理合法性。
以上根据(2020)粤晖民字第2699号,2699-1号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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