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左某某,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江某,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2019年12月9日,原告左某某、江某与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XX海外婚礼合同》,约定被告为两原告安排海外婚礼仪式并进行婚纱拍照婚礼。合同签订后,原告江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总计26999元的服务费用。2020年2月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被告签订的《XX海外婚礼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后双方就退款事宜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建议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XX海外婚礼合同》;
2.被告向上述原告返还26999元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69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否返还原告的服务费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抗辩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XX海外婚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转账26999元已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某、左某某与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XX海外婚礼合同》;
二、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某、左某某返还服务费269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49元,由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用7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XX海外婚姻合同》,被告因新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后就婚礼的延期与原告商议未果,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抗辩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JHMS14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