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2021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承诺可以为原告代办补缴养老保险手续,让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原告为让被告代办补缴事项,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告转账费用88000元。被告承诺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办理成功,但被告一直未予以办理成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88000元,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多次要求偿还未果,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8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借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为3885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88000元?
【处理结果】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委托被告杨某某代办补缴养老保险事项,并向被告转账88000元,但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未经原告同意将委托事项擅自转托他人,且事后并未告知原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因受委托取得的8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因被告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故应该支付自合同解除后迟延还款的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现金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049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019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某某承诺可以为原告代办补缴养老保险手续,让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直未办理成功,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费用,被告均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委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导原告整理有利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07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