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吴某某在原告处订购厂服等服装,2018年4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 吴某某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9946元未支付,被告吴某某于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吴某某陆续在原告处订购厂服,截至2019年11月6日,合计订购厂服货款人民币46263元,综上,被告吴某某共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6209元;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持续向被告吴某某催款,被告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尚未付清,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吴某某尚欠原告货款61709元。被告吴某某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709元;
2.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人民币8099元(以应付货款61709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5%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实际支付至原告货款清偿之日);
上述费用暂合计为69808元。
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吴某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被告吴某某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应分2期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即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三、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不受还款期限和金额的限制,就起诉金额人民币61709元的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双方案结事了,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就本案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
五、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吴某某在原告处订购厂服等服装,原告按约定交付服装,但被告吴某某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被告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41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