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2020年11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工地负责清运垃圾和建筑材料。原告在完成被告交代的工作任务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61000元劳动报酬未能支付。后经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在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依旧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1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61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的款项是多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款项人民币61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于被告,负责清运垃圾和建筑材料,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调解后仍不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催款无果后,遂寻求国晖律师的帮助,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13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