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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不支付货款844924.58元,国晖代理下原告成功拿回!
发布时间:2024-07-10 11: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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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XX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某,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2020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温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青岛市XX区XX大道以北、XX路以南、XX路以西的XX项目二次结构、初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提供保温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22年3月,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合同最终结算总额1884924.58元,其中质保金94246.23元于2023年3月1日无息返还。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已付款104万元,剩余844924.58元一直未付,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924.58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844924.5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加30%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案涉《保温材料供货合同》项下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青岛XX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4924.58元,被告于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644924.58元,原告青岛XX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利息请求;
       二、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前向被告开具票面金额50000元的发票,2025年3月31日前向被告开具票面金额644924.58元的发票,收到上述发票之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收到发票后,如被告出现逾期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情形,原告有权立即就案涉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青岛XX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付货款金额已经结算确认,且结算书中约定的质保期也已届满,被告无任何理由不支付货款,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对方当事人认可欠付货款事实,经过法庭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案件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青晖民字第063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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