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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利息、律师费!
发布时间:2024-07-23 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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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2021年1-1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铝单板,原告按照被告的下单需求将相应的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并由被告验收完毕,但被告并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因此双方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对账,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然而,被告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全部货款,仅支付部分货款,就所欠货款的金额,双方于2022年12月6日共同确认为30000元,此后被告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为3203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180.39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3.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为37883.39元。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告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涉讼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交易相对方、标的物并承诺偿还,原告持有该欠条原件并认可《欠条》所载明的内容,故法院认定涉讼交易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庄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已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抗辩,也未举证证实已清偿,故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了付款期限但未在该期限内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欠条》中承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该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结合原告的主张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2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即保险服务费)问题。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了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如何负担,现原告因主张涉讼债权支出了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该标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以《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费折抵《合同书》约定的律师费,经核算原告述称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且计算准确,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4180.39元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二、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4180.39元予佛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三、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予佛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0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373.54元(佛山市XX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庄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相应的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并由被告验收完毕,但被告并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出具欠条却未按照承诺支付全部货款,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了解案情后,遵照原告的意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佛晖民字第10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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