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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要回安装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4-08-28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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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将清远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安装水电及护栏服务交由原告进行安装,原告每次均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被告所需的水电和护栏并已安装完毕。
       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原告补签《欠款条》,约定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仅于2022年10月26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后经结算,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208616.50元安装款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提供了水电及护栏安装服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安装款,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安装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款208616.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861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LPR即3.7%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官某提供如下证据:1.欠款条,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以及被告承认款项逾期未还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款项逾期未还;3.转账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交易往来的事实。
       被告熊某未作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安装款的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欠付原告安装款208616.50元,应予归还。此外,由于被告长时间不支付安装款,确实会造成原告在正常情况下进行资金再使用的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官某支付安装款208616.50元以及利息,该利息以20861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被告熊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被告所需的水电和护栏并已安装完毕,被告却长时间不支付安装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原告催款无果,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案件,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成功拿回了安装款208616.50元以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5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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