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被告包括余某某在内的二十名借款人。余某某(男,1988年出生)及其他十九名被告分别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贷款,并通过线上方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贷款。然而,截至起诉之日,余某某等二十名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
面对众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被告是否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以及逾期还款的金额如何计算;二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三是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主张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余某某等二十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计算至最新提数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各被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就各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作出了裁决。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充分展示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律师团队在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针对每个被告的借款情况、还款记录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核查。通过仔细研究《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团队准确识别了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对各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对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合理论证。同时,律师团队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充分维护了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合法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也为金融机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律师们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和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行动,再次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成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23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