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原告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一A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力资源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XX公司作为乙方,负责为AA公司(甲方)猎寻所需招聘岗位的员工。双方明确约定,所有委托岗位的交付节点以候选人录用入职为准。协议生效后,XX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成功为AA公司推荐了六名员工,且这六名员工均已在被告二BB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BB公司”)入职。XX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A公司和广东BB公司仅支付了服务费用170000元,尚欠服务费用296320元未支付。
在多次催讨无果后,XX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AA公司提出了反诉,辩称案涉合同实际处于未履行状态,并要求XX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170000元。
【争议焦点】
案涉《人力资源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广东B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服务费的责任?
【处理结果】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如下事实:AA公司已经向XX公司所推荐的六名员工发放了录用通知书,且XX公司已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此外,AA公司在XX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函上加盖了公章,并支付了部分服务费,附言为“猎头费”。因此,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AA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服务费。
关于广东BB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广东BB公司在XX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函上加盖了公章,并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其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因此应当在案涉合同项下对A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XX公司要求AA公司和广东BB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95600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同时,支持XX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40119.85元的诉讼请求;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A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严谨性。律师团队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积极收集证据,充分论证了XX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以及广东BB公司债务加入的情形。同时,针对AA公司的反诉请求,律师团队也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团队还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争取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实战经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广东BB公司的行为即符合该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第五百八十三条等条款也对违约责任、金钱债务的履行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91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