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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巧解投资合同纠纷:促成调解五万元回款
发布时间:2026-09-13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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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投资协议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当事人黄某某经与廖某某协商,以投资廖某某所经营店铺的方式,向廖某某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黄某某不参与店铺的具体经营管理,由廖某某按月将店铺经营利润的15%作为分红支付给黄某某。基于对廖某某的信任,黄某某依约支付了上述投资款。

       然而,店铺此后因经营不善而关闭。自2022年1月起,廖某某便再未按约定向黄某某支付任何分红。黄某某多次向廖某某催讨,要求对投资款进行清算并返还本金,但廖某某始终未予理会,既不支付分红,也不返还投资本金,黄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

       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黄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审查了双方的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分红约定及催款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双方虽名为“投资”,但黄某某不参与经营、仅按固定比例收取“分红”,该约定实质上具有保底收益的特征,在店铺已经关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黄某某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

       据此,国晖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投资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分红收益;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6732.5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立案后,国晖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及对方当事人沟通,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出发,分析调解结案的可行性与优势。律师向对方阐明:案涉投资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不支付分红、不返还本金已构成违约,若案件进入判决程序,被告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需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成本更高。同时,律师也充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当事人设计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以兼顾回款的可执行性。

      【争议焦点

      ❶ 案涉“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解除;
      ❷ 被告是否应返还投资本金5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分红收益;
      ❸ 如何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债权的稳妥兑现。

      【处理结果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确认尚欠原告黄某某投资款50000元,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第二期于2027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即可申请执行被告尚欠的全部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被告负担,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法院出具(2026)桂142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有效。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投资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为当事人锁定回款保障的典型案例。

       本案名为“投资协议”,但黄某某不参与经营、仅按固定比例收取分红,实质上更接近借贷或名为投资实为融资的法律关系。国晖律师准确识别了这一点,在店铺已关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协议并返还本金及收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帮助当事人梳理了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分红约定及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投资款支付事实、分红约定内容及被告长期违约的事实,使对方在调解中难以否认欠款事实。

       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由被告负担,有效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无需另行起诉即可申请执行,维权效率显著提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43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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