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7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签订《AA物业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茂名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出资30万占股55%,乙方(原告)出资20万占股45%;如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能成功拿下任何项目,乙方可撤资,甲方需全额回收乙方投资的资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通过微信转账分多笔向被告支付投资款共计70000元。
然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始终未能获取任何项目。原告遂依据协议约定退出合伙,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被告虽口头承诺返还,但仅陆续退还9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6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61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的投资款系分多笔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部分款项的支付对象为被告个人而非公司账户,被告可能抗辩部分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而非投资款。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原告与被告之间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系统梳理,将每一笔转账与聊天内容中的投资款确认信息逐一对应,同时调取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构建了从“协议签订—转账支付—被告确认收款—合伙事由失败—催款过程—部分还款”的完整证据闭环,确保每一分钱的投资款都有据可查。
诉讼过程中,国晖律师积极推动法院组织调解。律师一方面向被告清晰展示了原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不可推翻性,另一方面向原告客观分析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执行风险,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❶ 原告向被告转账的70000元是否全部属于合伙投资款;
❷ 案涉合伙协议约定的撤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❸ 被告是否应按约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本案经高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应返还投资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202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返还投资款本金61000元及对应利息;
三、被告若未能按时返还,原告有权就未返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6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2026年10月1日前径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合伙投资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的精准配合。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原告面临的常见困境是:投资款通过多笔、多渠道支付,缺乏统一的对账凭证,被告往往以“款项性质不清”“部分款项系其他往来”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原告在举证上陷入被动。
国晖律师没有简单地将转账记录作为孤证提交,而是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合作协议等三类证据进行交叉印证——从合作协议中的撤资条款约定,到聊天记录中被告反复确认投资款金额及承诺退还,再到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与聊天记录的对应关系,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特别是被告在聊天记录中自认“除开那一万二的现金,另外最早那笔五万蚊的,我都有记录的”,这一关键陈述直接堵住了被告对款项性质的抗辩空间。
本案以调解方式全额支持原告的本息诉求,并让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结果上等同于原告获得完全胜诉。国晖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沟通谈判,帮助委托人在诉讼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实现了权益最大化,避免了判决结案可能带来的上诉和执行周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茂晖民字第00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