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融资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xx城xx栋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xx园xx栋。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执行人二:苏某,男,1978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xx号xx房。
被申请执行人三:陈某某,男,1980年6月20日生,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房。
被申请执行人四:夏某某,男,1983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xx号xx房。
申请执行人诉称:申请人诉四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451号民事调解书并生效,依该调解书,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但经申请人一再催促下,四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
鉴于以上情形,故恳求法院:1、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租金836225元,违约金15000元及迟延利息1190元(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后续继续主张),诉讼费4342元,以上共计为人民币856757元;2、本案执行费用等由四被申请执行人支付。
【争议焦点】
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支付能力?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73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