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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国晖律师的沟通下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9-04-30 14: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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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地产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6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大道xx号。
       被告:卢某某,女,1987年8月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自称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xx商铺的业主,并且以业主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上述《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约定:被告把上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新银座xx商铺租给原告经营,租期从2013年12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租金每月人民币5200元,在签订《协议书》时,原告一次性交付给被告押金人民币15600元,同时被告还收取了原告装修费人民币20000元,但被告事后没有对该商铺进行任何的装修。
       2014年10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并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xx商铺的业主,其商铺是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某物业公司承租后,未经上述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给原告的,原告在签订《协议书》时并不知情,故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协议书》时有欺诈行为,在没有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某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协议》无效,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故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取消上述无效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的押金及装修费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所交押金人民币15600元;3、被告返还原告所交装修费人民币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经国晖律师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以下和解:
       1、双方同意解除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
       2、由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押金15600元和装修费20000元,合计35600元(已由甲方转账给乙方);
       3、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向甲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甲方任何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4、此协议双方签名生效。
      案例评析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租用被告所有的商铺,单被告实际不是该商铺的业主,该合同就无效。因此,经过国晖律师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被告返还原告所交押金和装修费共计35600元的和解协议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58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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