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某,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日签署《商铺使用权有偿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XX镇政府前铺面列11-12、14-15号共肆间,面积194.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该铺面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52元,年计租金人民币121305.60元。
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将约定铺面出租给被告,初始被告尚能按时缴纳租金,而后就多次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提出退还11-12号铺面使用权(共贰间,面积合计92平方米)。因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9日签署《商铺使用权租赁变更协议书(补充)》。该补充协议同时确认被告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缴清租金73465.60元(其中包括11-12铺面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两个月租金人民币9568.00元;14-15号铺面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 月30日的年租金人民币63897.60元)。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将11-12号铺面交回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四万元租金,对于尚欠的租金33465.6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迟迟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3465.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租金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欠原告潮州市潮安区XX镇人民政府租金33465.60元,定于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租金13465.60元;余租金20000元,被告定于2023年5月29日前、2024年5月29日前各付还原告10000元。
二、若被告陈某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尚未履行的款项(含未到期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1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陈某定于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经行付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后由于被告剩余33465.6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故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本案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但是纠纷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国晖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分期支付剩余应付租金。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29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