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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法提供商铺,国晖助原告追回租金、利息、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09-05 1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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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XXXX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二:胡某,男,户籍地址:贵州省湄潭县。
       2021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XX一路XXX号XXX-编码的商铺承租给原告经营便利店,租赁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1日。2021年5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店铺租金165500元。
       2021年6月1日,因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商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2021年6月14日,达成《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未按时还款,将向原告支付未还款金额的三倍违约金,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债务,以及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二胡某再次签写《承诺书》,承诺2021年9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31000元的租金,并承诺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法律认可的赔偿由被告二承担,另外违约金按20000元支付。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原告曾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原、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维权。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深圳市XXXXXX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某返还租金3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XXXXXX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某支付违约金9300元;
       3.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XXXX投资有限公司、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偿还租金31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XX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违约金3473元、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61元,由两被告负担469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与被告一签订了《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商铺承租给原告,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商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后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原告曾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案件,经过国晖律师不懈的努力,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需要返还的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得到成功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54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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