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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不搬走也不给租金?国晖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主张!
发布时间:2024-05-11 1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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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女,住湖北省竹山县。
       2016年9月19日原被告在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的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西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租金为4100元,同时约定水电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由被告承担,2016年9月20日该房屋正式交付给被告入住使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再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而是由被告继续居住,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租金上调至4500元/月,就这样被告一直居住至2023年3月12日晚上23点多搬离,从搬离时往前至2022年14月1日期问的租金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同时,整个租赁期间被告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均从原告银行账号被扣除,由原告垫付至今。
       综上,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和相关垫付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5300元及利息76.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3.65%),自2023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1410.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等20062.78元及利息100.31元(同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并于2023年3月12日搬离,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800元,原告诉请租金153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单显示原告垫付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共计20062.78元,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另主张利息,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3800元及利息(以13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等20062.78元及利息(以20062.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8.48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负担620.98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好法律文书后起诉到罗湖区法院,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7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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