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人YY(男,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与原告XX(男,1940年出生,住安徽省)于2024年7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某路段的两间房屋出租给YY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租期两年,年租金60000元,按半年支付。
合同签订后,YY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半年租金30000元,顺利入驻使用房屋。然而,自2025年3月1日第二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YY因自身经营调整及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后续租金,且双方就租金支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沟通。2025年7月,原告以YY拖欠租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由,将其诉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YY支付拖欠的租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YY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到法院传票后,YY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YY进行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合同履行细节及YY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具体原因。律师仔细审查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梳理出案件核心脉络:合同合法有效,YY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但并非恶意违约,且目前存在实际履行困难;原告的诉求虽有合同依据,但全额支付30000元租金及利息对YY而言压力较大,案件存在调解化解的空间。
为最大限度维护YY的权益,律师制定了“积极应诉+优先调解”的办案策略。一方面,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明确YY的抗辩理由和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律师主动与法院及原告沟通,表达YY的调解意愿,如实说明其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传递“愿意承担合理责任,但希望减免部分租金及利息”的核心诉求。同时,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向原告分析调解对双方的益处,既可以让原告快速收回部分租金,避免冗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也能让YY在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实现“双赢”。
【争议焦点】
YY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30000元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双方能否通过调解达成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处理结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推动和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告XX与被告YY于2024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YY于2025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XX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三、原告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XX承担。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最终,YY仅需支付10000元即化解了30000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讼纠纷,极大减轻了经济压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未盲目对抗诉讼,而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制定调解策略,既尊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多方面:一是快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基础;二是积极搭建沟通桥梁,有效传递双方诉求,化解对立情绪;三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免租金的有利结果,实现权益最大化。最终通过调解高效结案,既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又妥善化解了矛盾,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合同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合晖民字第094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