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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退费遇阻,国晖律师助力高效调解拿回款项
发布时间:2026-02-13 15: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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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系1991年出生的广东省居民,因有意向加盟餐饮品牌,通过网络广告了解到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信息后,在线上填写了加盟申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即与某某取得联系,介绍加盟政策并承诺提供店铺选址等相关服务。2023年10月4日,某某前往该公司实地沟通,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双方签署了《品牌授权协议》等一系列合作文件。某某依约向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授权费19800元、培训服务费6000元、运营服务费8000元、设计费2500元和保证金5000元,各项费用合计41300元。

       签约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混淆概念的行为,虽表示为某某申请优惠扣减了开店服务费,却未将该服务项目写入收据,后续也未按承诺履行店铺选址的核心义务。2023年10月20日,在尚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某某经综合考虑后,以微信方式向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41300元费用,却遭到该公司明确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某某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全额退还某某支付的各项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裁定调解协议有效,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退还某某投资费用39300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因本次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某某成功拿回相关款项,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认定双方构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明确本案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诉讼+调解”的双重办案策略,一方面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夯实诉讼基础;另一方面积极与对方及调解机构沟通,阐述案件法律要点和我方合法诉求,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充分维护委托人某某的核心利益,就退费金额、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与对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兼顾委托人权益且具备可履行性的调解协议,并成功完成司法确认,让委托人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拿回款项,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同时也提醒加盟者,签约前应核实品牌方资质,明确服务条款并留存书面证据,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规定】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54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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