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1978年出生,住广东省。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餐饮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1991年出生,住广东省。2022年3月2日,某某通过《AAAA合伙人申请表》向XX餐饮公司支付5000元,后于3月6日正式签订《合同书》,约定XX餐饮公司授权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指定区域以“AAAA”标识经营相关项目,合同期限一年,某某需一次性支付投资款69800元。
合同明确约定,XX餐饮公司需为某某提供营业执照办理、店面形象设计、技术培训、市场指导、开业促销等服务。签约当日,某某按约支付剩余64800元投资款,XX餐饮公司向其提供了冰箱、蒸饭机、智能炒菜机器人各一台,并进行了设备使用及美团上线经营培训。然而,XX餐饮公司并未按承诺为某某办理营业执照,而是协助其以案外人餐饮店的证照上线美团经营,且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登记地址不一致。
经营期间,某某发现XX餐饮公司未兑现“前三个月每天补贴150份订单”的口头承诺,店铺仅经营1天便被迫停业。某某多次与XX餐饮公司沟通退费事宜遭拒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书》,要求XX餐饮公司返还投资款69800元,并判令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餐饮公司、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XX餐饮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应否解除及投资款返还金额;黄某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某与XX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于2022年4月1日解除;XX餐饮公司返还某某投资款34900元;黄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XX餐饮公司、黄某某提起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胜诉后,对方已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固定了XX餐饮公司未依约办理营业执照、借用他人证照经营、未兑现订单补贴承诺等关键证据,明确其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
庭审中,律师针对对方提出的“已付出服务成本、无隐瞒信息行为”等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条款等证据逐一反驳,清晰阐述XX餐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主体,未如实披露证照办理关键信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黄某某作为合同签订时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提醒投资者,加盟时应明确合同核心义务,留存书面约定及沟通记录,遇违约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MS1283-664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