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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巧解著作权侵权纠纷,高效调解助当事人化解诉讼困境
发布时间:2026-03-17 1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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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XX纺织品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被告李某某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案给李某某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委托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处理工作,首先仔细研读原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与委托人李某某进行深度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梳理涉案产品的采购、交易等关键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律师指导委托人搜集了涉案产品来源方的供应商名片、微信主页、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完整固定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线索,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同时,律师严格按照法院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辩准备、证据提交等应诉工作,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国晖律师就此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确定了以调解化解纠纷的办案思路。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1万元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向原告XX纺织品有限公司披露涉案产品来源方的姓名、微信号、手机号码及涉案产品交易的聊天记录、销售单、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李某某完成上述披露义务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于签署调解笔录当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案就此结案。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指导委托人及时搜集、固定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为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庭审调解阶段,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告方及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推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调解方案,不仅帮助委托人李某某避免了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还快速化解了诉讼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杭晖民字第02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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