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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抄网页内容搭便车,国晖律师巧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20 1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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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官方网站是核心的品牌及创意展示窗口,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造网站内容,包括网页编排架构、页面设计、原创摄影及美术作品、编辑文案等,且对网站内数十幅美术、摄影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网站展示的服务案例、顾问团队资料等也为原告经营积累的重要商业成果。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高度重合,二者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202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上,从编排体例、摄影及创意图片、手绘作品、编辑文案,甚至网页源代码等方面,全面抄袭、盗用原告官网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时,被告还擅自将原告的服务客户案例、顾问团队服务会议照片作为自身成果展示,甚至借用原告的字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此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更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给原告造成了显著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商誉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5年7月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程序。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研判工作,仔细查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点,核实被告网站内容与原告官网的相似性、被告使用相关内容的具体情形等关键事实。同时,律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与被告深入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既做好应对庭审的充分准备,也积极寻求与原告的和解可能,力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双方纠纷。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金额及民事责任形式应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意见,同时主动与原告及代理律师进行多轮协商谈判。律师从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侵权损失的合理认定等方面,向原告方客观释法明理,同时结合被告的经营实际、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国晖律师的积极推动和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被告按调解协议约定,立即删除其网站上所有涉嫌侵权的网页内容,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仅15万元,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通过合理方式向原告致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品牌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双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警示:市场竞争应坚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抄袭、盗用他人经营成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企业应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及商业成果的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65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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