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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贷款,国晖协助原告赢得诉讼
发布时间:2022-12-13 10:09:28
浏览量:477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诉称,在2018年,被告唐某因购买房产无指标资格与原告王某签订《借用身份证指标协议书》,借用原告王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镇XX房。房产交易完成已经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义下后,在2018年10月28日,被告唐某以房屋贷款需要原告王某签字为由将原告王某骗至广州市内某农业银行签订了数份文件。事后,原告王某才得知被告唐某借用其名义办理贷款,但其根本没有收到任何贷款,贷款直接汇入了被告唐某的账户。
       在2018年,因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求原告王某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贷款是被告唐某骗原告前往银行签订文件办理的,款项也直接汇入被告唐某的账户,原告王某从未实际使用贷款,也未获得任何利益,该笔贷款及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款项应由被告唐某负责归还。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起诉至法院,望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裁判被告唐某向原告王某归还款项本金28417元。
       二、请求法院裁判被告唐某向原告王某归还款项71583元及利息(从2021 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71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6日为19909元)。
       三、请求法院裁判被告唐某向原告王某归还款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16722.38元。
       四、请求法院裁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归还款项本金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唐某确认欠原告王某共计88305.38元及以7158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了结此案。被告唐某于2022年9月23日前向原告王某支付88305.38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71583元为基数,按年率24%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唐某通过银行转账到原告王某银行账户。被告唐某支付全部款项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因本案民间借贷所引发的各项权利义务纠纷就此终结。
       二、若被告唐某逾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原告王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516.5元、保全费1203元由被告唐某负担(被告唐某于2022年9月23日支付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某借用原告名义办理贷款,但原告根本没有收到任何贷款,贷款直接汇入了被告唐某的账户。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协助原告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国晖律师的斡旋下,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调解,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该争议得以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S1519-39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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