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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国晖律师助力当事人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5-11-11 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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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被告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陈某某(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XX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10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被告XX、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XX个人债务,陈某某无须承担责任,判决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仅扣划XX名下存款54653.85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40148.97元支付给原告,未发现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终本执行裁定。原告主张截至此时XX尚欠其80余万元未清偿。

       另查明,XX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1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龙岗区某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2XXX号)归陈某某所有,小车一部归陈某某所有,婚姻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归XX承担和享有。离婚前,案涉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双方以XX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630万元。离婚后,陈某某于2023年11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借款630万元,以案涉房产抵押,用于清偿前述中国银行贷款。此外,陈某某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每月向XX转账3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于2024年5月支付10万元结清XX拖欠的银行借款。因XX未按离婚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婚生子女已就抚养费纠纷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以XX与陈某某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恶意逃避债务为由,于2024年10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陈某某所有的内容;2.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XX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陈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撤销XX与陈某某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法定构成要件;原告增加的房产确权请求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与陈某某离婚财产处分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水平。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从三个关键维度构建辩护思路:一是明确案涉债务性质,强调该债务为XX个人债务,与陈某某无关,离婚财产分割不涉及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聚焦离婚协议签订背景与财产分割合理性,提交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流水等证据,证明陈某某取得房产是以承担630万元贷款及XX其他债务为对价,并非无偿受让;三是针对除斥期间问题,主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知晓撤销事由,且离婚财产分割系基于身份关系解除的正当安排。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应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确权请求与撤销权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得到法院认可。二审阶段,面对原告新提交的证据,律师通过细致质证,强化一审抗辩观点,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律师的专业操作不仅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陈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类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辩护思路,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素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64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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