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通过微信确认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承接位于广东省某产业新城某地块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暂定总价37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完工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内支付。
劳务公司依约于2024年6月完成全部施工,双方分两期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40万余元。然而,工程公司仅在2024年2月支付25万元后,便以“原工地经理离职未签字”“工程量存在争议”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余元。劳务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劳务公司主张的第二期工程款是否具有有效结算依据;
2. 工程公司以“业主未付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是否成立;
3. 合同约定的“先开票、后付款”条款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义务。
【处理结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粤 0608 民初 8xxx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公司应于收到原告公司开具的 154557.83 元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154557.83 元;若逾期未付,需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 1737.52 元、财产保全费 1313.76 元,合计 3051.28 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81 元,被告公司负担 2970.28 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公司按要求开具发票并送达被告公司,成功确认了 154557.83 元工程款债权及后续违约金主张权利,为款项顺利收回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成功驳斥被告多项抗辩理由。特别是在工程量确认方面,律师及时调取并出示了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有效稳固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针对被告援引的“业主付款后再支付”条款,律师明确指出其属于转移自身商业风险的约定,在被告未积极向业主追索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债权。此外,律师对“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司法实践有清晰认知,引导法院作出既尊重合同约定、又保障原告实质权益的判决,体现了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93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