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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1万仅还2千,国晖律师助六旬老人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6-04-17 1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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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谈某与被告姜某系因钢琴培训班相识的朋友。202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信任,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分多次向被告出借资金。

       2024年12月11日,双方重新对账,确认截至当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1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遇资金紧张,于2024年6月19日至7月29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以微信及现金方式支付;被告承诺自2024年12月起每月还款不低于2,000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若未能按期还款,被告将承担违约金及因追索借款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借条出具后,被告仅于2024年12月25日归还了2,000元,之后再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讨,被告以“工作困难”“店都关了”“住了两次医院”等理由拖延,甚至表示“浪费那个钱???我都不舍得吃饭努力工作等着起来”。原告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年1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在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风险点:第一,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1万元,但原告自述其中包含部分现金借款,而现金部分缺乏直接的转账凭证,存在举证困难;第二,借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可能过高,且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存在不被法院完全支持的风险;第三,借条中“因追索借款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的表述是否明确包含律师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国晖律师在接案时已向原告充分告知上述诉讼风险,并制作了详细的接案谈话笔录。

       2026年1月28日,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返还借款本金107,000元(后调整为108,000元)、逾期利息222.92元、违约金10,700元、律师费8,000元,并主张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国晖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

      【争议焦点
       现金借款部分缺乏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原告的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处理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国晖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充分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6)沪0XXX民初XXX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姜某返还原告谈某借款108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116000元,于2026年3月起,每月月底之前返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
       二、若被告姜某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还,原告谈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姜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2026年3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但涉及多个实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的诉前风险评估与告知。在接受委托之初,国晖律师即向原告明确指出,现金借款部分因缺乏转账凭证存在诉讼风险,同时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主张能否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存在不确定性。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律师的勤勉尽责,也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预期,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不必要的失望。

       第二,组织诉讼策略。国晖律师在起诉时,并未盲目主张全部金额,而是以实际有转账凭证的款项为基础,结合借条约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同时,律师充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的内容,强化了借贷事实的证明力。在调解阶段,律师放弃了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坚持,转而争取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最终实现了116000元的调解金额(含律师费8000元),较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灵活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分期还款,既减轻了被告一次性还款的压力,也为原告争取到了每月固定回款的保障。同时,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任意一期逾期未还,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这一条款为原告提供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有效防范了被告后续违约的风险。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履行自愿性较高等优点。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杭晖民字第002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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