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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借款遇违约!国晖律师助力全额追回本息及律师费
发布时间:2026-04-21 17: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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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典当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典当行申请典当抵押借款。双方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某不动产作为当物抵押,向典当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综合费率为1.942%,月利率为0.258%。典当行于2025年1月14日依约支付了当金,并于次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2025年4月,二被告再次以同一不动产作为第二顺序抵押,向典当行追加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不动产第二顺序抵押典当合同》,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综合费率及月利率与前同。典当行于当日支付了当金,并于2025年4月17日办理了第二顺序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二被告在获得两笔当金后,仅偿还了部分综合费用和利息,本金分文未还。第一笔借款自2025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共还款8次合计176000元,其中综合费用155360元、利息20640元,本金为0元。第二笔借款自202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共还款6次合计39600元,其中综合费用34956元、利息4644元,本金同样为0元。此后,经典当行多次催讨,二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典当行于2026年1月14日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国晖律师指导典当行系统整理了《当票》、《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国晖律师第一时间代理典当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抵押不动产。

      【争议焦点
       案涉《当票》及《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偿还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逾期费用?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处理结果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6)粤52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东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258%计付利息,按月综合费率1.942%计付综合费;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东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258%计付利息,按月综合费率1.942%计付综合费;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广东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名下并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的不动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2.1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此外,法院还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二被告名下的抵押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有效保障了后续判决的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典当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抵押典当、绝当后逾期费用的计算、抵押权优先受偿及律师费负担等多个法律问题。

       典当纠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所不同,典当行依法可以收取综合费用,且综合费率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完全约束。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请求中合理区分了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依法对过高的逾期费用进行了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揭晖民字第00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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