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的老板。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资金。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反而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2025年2月1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张本风十万元,一分利息。年底给本金十二万,如果提前还,按照一分利息算,借款人李某某。”此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承诺,甚至逐渐失联。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由于被告已经出现失联迹象,且双方之间均为微信转账和微信沟通,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借条和银行流水,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国晖律师指导原告完整梳理了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的所有转账记录,共计转账112000元,同时被告曾回转25200元。提取了被告于2025年2月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以及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全部沟通记录。整理了2025年5月10日、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款的短信记录,被告在短信中明确回复“真的现在没钱还给你,我也想还你钱”“共115000元加利息”“今年挣到钱多给点”等内容。
在证据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国晖律师配合法院完成了公告送达程序。庭审当日,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借款利息应自何时起算?约定的“一分利息”是否合法有效?
【处理结果】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及证据材料,作出(2025)皖01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8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8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240元,均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显著特点是:借款人失联、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被告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核算,原告共向被告出借112000元,被告偿还25200元,尚欠86800元,加上2025年2月28日原告又出借的2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借款本金88800元。关于利息,《借条》约定利息1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25年5月10日向被告催款,利息自次日起算。
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国晖律师指导原告系统性地整理了全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形成了从“借款合意形成—款项实际交付—利息约定—催款过程—被告承认欠款”的完整证据闭环。尤其是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原告方的举证质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方的全部核心证据,充分证明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04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