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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民间借贷证据链,国晖助出借人全额追回欠款
发布时间:2026-05-07 1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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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朋友情谊,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两种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其中,原告于2025年2月23日、2月27日、3月5日、3月7日、3月13日、4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分别转款7000元、15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合计36000元。此外,原告还多次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53000元,两项合计89000元。

       2025年4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对账,确认尚欠原告89000元。202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9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并加捺指印确认。需说明的是,借条上所载90000元中包含了1000元的借款利息。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还借款。2026年1月12日,原告催款时被告表示“都写欠条给你了”“过几天”,承诺尽快还款。2026年1月14日,原告再次催款,被告表示“明天安排”。然而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未偿还任何款项。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并对现金交付部分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制定了诉讼策略。之后代理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0000元还是89000元,借条中包含的1000元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现金交付部分53000元能否得到法院认定;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借款本金。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本金为89000元,1000元为借款利息。按照最后一次交付借款之日(2025年4月3日)起算至出具借条之日,原告主张的1000元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89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次日即202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0%)计付。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偿还借款89000元;
       二、被告韦某某向原告邓某某支付借期利息1000元;
       三、被告韦某某向原告邓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7元、保全费922元,共计1949元,由被告韦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微信转账与现金交付并存、借条金额包含利息等常见但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不仅成功获得了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还在本金认定、利息计算等关键问题上获得了有利判决。

国晖律师正确运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计入本金”的规则。借条载明借款90000元,但实际交付本金为89000元,差额1000元为利息。律师在庭审中主动向法庭说明这一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论证该1000元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法院最终支持了该1000元借期利息的诉请。这一做法既体现了律师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也展现了诚信诉讼的职业素养。

       再次,国晖律师在诉讼策略上采取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有效措施。律师在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相应资产,保全费922元最终由被告承担。这一举措不仅为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对被告形成了有效的诉讼压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12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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