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徐某与冯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9日,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冯某支付了6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此后数年,冯某一直未主动还款。直到2025年4月11日,冯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偿还10000元,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还款”;2025年8月18日,冯某再次偿还10000元,同样在附言中注明“还款”。至此,冯某尚欠本金40000元。
2025年10月13日,徐某通过微信向冯某催款,冯某在微信中主动发送消息:“还差4万是吧”,徐某回复:“本金是4万”。这一聊天记录成为确认借款余额的关键证据。然而,在此之后,冯某再无任何还款行为,徐某多次催讨均无果。
眼看借款已拖延长达7年之久,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2018年的银行转账记录、2025年两次还款的银行划款记录(附言中明确注明“还款”)、以及双方2025年10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虽然时间跨度较长,但证据链完整: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交付事实,还款附言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对借贷关系的认可和对欠款余额的确认。唯一的不利因素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但这不影响本金的主张,利息可以从催告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国晖律师精心准备了起诉材料,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2664.11元(暂计至2025年11月7日)、法律服务费8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迅速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冯某到庭应诉,承认借款本金40000元未还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利息12664.11元及法律服务费8700元的金额均无异议,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免部分负担。面对被告的“认账但没钱”态度,国晖律师据理力争,强调被告长期拖欠借款长达7年,原告已给予充分宽限期,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和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利息应如何计算?法律服务费(律师费)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26)桂0107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冯某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冯某向原告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5年8月18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冯某向原告徐某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本案为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周期、无书面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
虽然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交付)、还款附言(证明被告自认还款性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确认欠款余额)。这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使得法院能够确认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律师以2018年10月1日(借款发生后合理期限)为利息起算点,按年利率3%(当时LPR水平)计算,得到了法院和被告的双重认可。
实用法律知识:民间借贷务必保留转账凭证,并尽量让对方在微信聊天或转账附言中确认“借款”“还款”“尚欠多少”等关键信息。即使没有书面借条,这些证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律师费虽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但积极主张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部分支持,切勿轻易放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262号案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