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陕西西安的张某(女)与安徽庐江的柯某系朋友关系。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张某出于朋友情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柯某的微信账户出借人民币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借款后,柯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24年7月底还款5000元,后又还款3500元,剩余11500元迟迟未还。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柯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甚至认为张某的催款行为是在“威胁”他,拒不还款。张某深感无奈,考虑到借款金额不大但也是辛苦所得,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年10月,张某委托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包括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凭证等。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被告远在安徽庐江,且涉案金额较小,诉讼周期和成本需要权衡。最佳策略是通过法院调解,争取被告认可债务并达成可行的还款方案,避免进入漫长的执行程序。
国晖律师代张某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 判令柯某支付借款本金11500元;2. 判令柯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3. 诉讼费由柯某承担。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表达了原告愿意调解的意愿。同时,律师与被告柯某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向其说明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判决后仍不履行,将面临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严重后果。被告柯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还款,但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希望分期履行。
国晖律师在征得原告张某同意后,提出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同时设置违约条款——若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自2026年3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借款本金11500元的事实是否清楚;被告经济困难情况下,分期还款方案及违约条款如何设置以保障原告权益。
【处理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柯某欠原告张某借款11500元,由被告柯某自2026年3月1日起分别于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元,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柯某未按期足额归还上述借款,由被告柯某自2026年3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原告张某有权就下欠款本息向庐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柯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仅11500元,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然以专业、务实的态度高效办理。
考虑到被告在安徽、原告在陕西,且被告有还款意愿但无一次性清偿能力,律师果断建议原告接受分期还款方案。通过调解而非判决,一方面避免了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程序耗时,另一方面也给了被告可行的还款计划,提高了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则自2026年3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LPR计息,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在法律上相当于“债务加速到期”,一旦被告违约,原告无需等到所有分期届满即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极大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0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