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邓某(女)与周某(男)因朋友关系产生资金往来。周某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多次向邓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口头承诺“过两天就归还”。邓某出于信任,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扫码方式,分两笔向周某本人及其指定的收款码共计支付人民币25000元。此外,2025年7月10日至7月13日期间,邓某在澳门银河酒店先后多次向周某出借现金港币合计90000元(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邓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兑换港币后交付给周某。
借款发生后,周某迟迟未予归还。邓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2025年9月10日,周某通过微信向邓某发送消息,内容为:“本人周某于2025年7月15—7月20借到邓某9万港币,微信转账2.5万人民币,下个月10月31日前结清”。此后,双方就90000港币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进行协商,邓某按0.94汇率计算出109600元,周某回复“OK”。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邓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境外消费记录等关键证据,并指导邓某整理出完整的资金出借时间线。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周某可能以“借款用于赌博”为由主张借贷合同无效,从而逃避还款责任。为此,国晖律师重点固定了周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确认欠款事实及金额的证据,同时就港币出借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充分准备。
2025年,国晖律师代邓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9600元;2. 支付以109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3. 支付法律服务费3200元;4. 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庭审中,周某辩称,微信转账的25000元虽为借款,但港币90000元实际是赌场筹码而非现金,且原告本人也参与了赌博,该款项属于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国晖律师当庭指出:原告提交的支付宝支付记录清晰显示其在澳门期间的换汇记录,结合被告自己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承认“借到9万港币”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被告关于“筹码”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应采信。
【争议焦点】
涉案港币90000元是否属于合法借款;借款是否因用于赌博而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无效,被告是否仍需返还本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5)粤03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6900元;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从2025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超出部分的利息及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2650元、保全费1084元,合计3734元,由邓某负担214元,周某负担352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用途可能违法的情形。
被告周某虽辩称港币借款系赌场筹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国晖律师利用被告自己在微信聊天中的“借到9万港币”的自认,结合支付宝换汇记录,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现金交付的事实。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或欠条并非唯一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均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原告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赌博,故就该港币9万元达成的借款合意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便借款用途违法,被告也不能因此获利,仍需返还本金。法院按出借时汇率0.91折合人民币81900元判令返还,而未支持利息,这一结果已是对原告权益的最大限度保护。
律师代理原告主张了LPR四倍的利息,但法院考虑到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了微信借款部分按年利率3%计息。律师虽未完全获得利息支持,但成功为主张本金106900元获得法院支持,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岗晖民字第002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