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借贷纠纷部 > 国晖案例

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6 17:48:48
浏览量:767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1962年3月8日出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南路XX号滨苑村X栋X单元。
       被告陈某,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XX花园X栋。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取款项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00万元。被告遂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同时,双方约定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5%的比率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但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尚未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5%利率,从2017年3月1日计至被告全额清偿本息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本金的事实,但双方并没有利息的约定,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偿还本金19000元,现已向原告偿还了本金合计912000元,尚欠原告88000元,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的利息的约定,且其自认的利息,每月15000元也与转账记录的19000元不符,故双方并没有利息的约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之前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之后,法院认为被告之前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本金,且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不明确,因此作出(2017)粤0303民初211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被告屡次拒绝偿还借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之前向其支付的是利息而非偿还本金,因此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调查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经计算,被告尚有借款人民币145000元未偿还,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45000元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050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