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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为本、保全先行,教您如何成功追索陈年旧债
发布时间:2026-01-13 15: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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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1989年生)与陈某某(男,1986年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陈某某于2017年8月向余某某(男,1966年生)出借本金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余某某在2018年6月前陆续还款63000元后,便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张、陈二人于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25年,张某某与陈某某作为共同债权人,就上述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偿还截至2025年9月的剩余本金67200元及相应利息共计94650.46元,合计161850.46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 借款本金的实际剩余金额及已还款项的性质(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如何认定;2. 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2020年8月20日前后利率标准的衔接问题;3. 原告方的债权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余某某确认截至2025年12月4日,尚欠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56000元,合计110000元;余某某承诺自2025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付清;若其按约履行,则原告放弃主张2025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若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亦由被告承担。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时间跨度长、事实相对复杂。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首先,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准确核对了每笔还款的时间与金额,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已还款项的性质进行了“先息后本”的合理冲抵计算,明确了剩余本金,为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奠定了基础。其次,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被告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果断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名下部分财产,此举极大地增强了后续调解或执行中的主动权与威慑力,是本案最终能以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的关键一环。

       遭遇借款纠纷,正确处理方式如下:第一,固证先行:妥善保管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所有证据原件。第二,及时催告:定期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第三,评估风险:若债务人履约意愿低或存在资产转移迹象,应尽快咨询律师,考虑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以锁定债务人财产。第四,灵活解决:诉讼并非唯一途径,在证据充分、保全到位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往往能更快实现债权,并降低执行风险。本案的成功,正是律师将严谨的法律分析、前瞻性的诉讼策略与灵活的纠纷解决手段相结合的典范。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11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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