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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36万多年不还,国晖律师代理成功追回本息42.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6-03-05 1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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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狄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被告徐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徐某某,另取现16万元交付,共计出借36万元。当日,徐某某出具借条,明确“今借到刘宏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借款后,徐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续支付了多笔款项,但始终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5年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5954.28元,并要求被告狄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 被告狄某某的保证方式如何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 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3. 被告徐某某已支付的款项应如何计算本金和利息?

      【处理结果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关于保证责任:借条中狄某某仅签字“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因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在2023年3月催收时被告徐某某表示“肯定会尽快解决”,并未明确拒绝履行,故保证期间尚未经过,狄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 关于利息:借条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根据被告徐某某自2018年12月起每月固定支付7200元(后调整为75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依法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
       3. 关于还款计算: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47笔还款记录,逐笔按照“先息后本”原则进行核算,最终确定截至2025年10月10日,被告徐某某尚欠借款本金317707.39元、利息113332.23元。

       最终判决: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13295.44元及利息112658.84元(合计425954.28元);
       二、被告狄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被告徐某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狄某某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狄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及保证责任认定等多个复杂问题。国晖律师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处理案件:

       针对被告狄某某提出的“保证期间已过”“应免除责任”的抗辩,律师深入分析借条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指出因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宽限期后起算。原告2023年3月催收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会还款,并未拒绝履行,故保证期间尚未经过。这一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功维护了原告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其次,细致梳理还款记录,精确计算本息余额。本案借款时间跨度长达七年,被告徐某某先后支付了47笔款项,金额从2200元到7500元不等,且未明确是还本还是付息。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先息后本”原则,逐笔进行核算,制作了详细的还款计算表,最终精确计算出剩余本金及利息,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清晰、有力的依据。

       最后,充分举证证明口头利息约定的存在。虽然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律师通过梳理被告每月固定金额的还款规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成功向法庭证明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存在利息约定,使原告的利息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注意:一是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保证方式等内容;二是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凭证等证据;三是对于担保人,务必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因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导致权利受损。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12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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