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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旧账多次转账证据零散?律师梳理数百笔记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4-19 17: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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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资金。

       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呈现出“多笔、小额、零散”的特点: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40笔共计394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10笔共计15500元,借款总额为54900元。在此期间,被告也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扫码等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20笔42865元及3笔700元。此外,双方还有扫码换现金相互抵消的情况,以及被告零星现金还款约1500元。

       由于借款与还款交织发生、时间跨度长、笔数繁多,原告自己也难以厘清账目。2021年4月之后,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后甚至失联。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面对原告提供的数百笔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国晖律师逐笔核对、分类整理,建立了清晰的资金往来台账。经系统核算,确认原告出借总额为54900元,被告已偿还总额为43565元(微信还款42865元+红包扫码还款700元)+现金还款1500元,尚欠本金9835元。

       国晖律师还注意到,原告最后一次转账给被告是2021年4月21日,此后原告多次催款,但因旧手机损坏导致部分催款记录丢失。针对这一情况,国晖律师制定了合理的利息计算方案:给予被告两个月的合理还款期限,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6年1月23日为1561.22元。

       此外,国晖律师还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了法律服务费348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在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逾期利息应自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充分运用已梳理清晰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了有效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确认,被告黄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欠款8000元,并愿意支付原告利息、法律服务费、诉讼受理费合计2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定于2026年3月3日前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1421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之间因多笔、零散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难点在于:借款与还款行为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交织发生,笔数多达数十笔,当事人自己都难以算清账目。

       面对原告提供的40笔微信转账记录、10笔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被告20余笔还款记录,国晖律师没有简单罗列,而是逐笔核对、分类汇总、建立台账,最终精准核算出借款总额54900元、还款总额43565元+1500元、尚欠本金9835元的清晰账目。这一工作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多笔往来款项的案件中,清晰的资金流向图往往是胜诉的关键。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10000元(含本金8000元+利息、律师费、诉讼费2000元)。调解相比判决具有周期短、成本低、不伤和气、自动履行率高等优势。国晖律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体现了“以和为贵”的执业理念和对当事人实际利益最大化的考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或者主张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0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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