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沈某系同乡关系。被告谢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出于信任,原告同意出借,并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分五次向两被告交付借款共计200000元,具体交付情况如下:
2023年2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谢某转款40,000元;
2023年2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谢某转款40,000元;
2023年2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沈某转款50,000元;
2023年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沈某转款20,000元;
2023年2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沈某转款50,000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5厘(即年利率18%)。两被告收到款项后,承诺会尽快还款。然而,两被告始终拖欠不还,本金一分未还。2024年2月8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归还了36000元,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款项,约定的利息也在2024年后停止支付。
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沈某于2024年9月1日发送微信称:“今天是礼拜天,礼拜二至三,前给你10万,等几天再给你10万”。但此后两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拖延付款。原告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确认了借款事实、金额及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同时,国晖律师注意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沈某在微信聊天中对20万元借款数额明确知晓并表示会归还,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将两被告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5年11月11日,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2402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5年7月23日,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两被告已归还的36,000元应如何冲抵本金和利息?
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1分5厘(年利率18%)是否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
该笔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经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向两被告交付借款后,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20万元借款数额明知,且被告沈某在微信中表示会归还,故该2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2024年2月8日已归还的36000元的冲抵顺序,因该款项无法归还全部本息,故应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1分5厘(年利率18%)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借款交付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年利率14.6%)。
经法院核算,截至2024年2月8日,利息为29040元,剩余6960元(36000元-29040元)冲抵本金,故两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193040元。2024年2月9日后的利息,以19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193040元及利息(利息以19304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原告承担197元,两被告承担4739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利息标准认定、还款冲抵顺序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国晖律师在梳理案件事实后,准确判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沈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知晓并承诺归还20万元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因此,律师将两被告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效避免了因单一被告无偿还能力而导致的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出法律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的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
还款冲抵顺序:先息后本:当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冲抵。出借人在催款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还款的冲抵顺序,避免产生争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利率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05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