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0月,被告因承包菜市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出于信任,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明确约定:“2022年10月18号借到宋XX十万元整,使用期为两个月,还款日为2022年12月17号,借款人宋YY。”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了30000元,剩余70000元一直以“搞好就弄给你”“我想想办法”“现在还不行”等理由搪塞推诿,逐渐失联。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款约定文字记录等,并于2025年7月14日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借款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如何保障原告权益。
【处理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和举证、质证,视为放弃辩驳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已偿还30000元,尚欠70000元。
2025年,法院作出(2025)皖03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宋Y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XX借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10月24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在起诉前即协助客户完整保存了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证据,并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日及借款人身份,该内容具有书面凭证的效力,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
本案充分说明:民间借贷务必保留书面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的借款信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被告缺席不代表原告胜诉无望,只要证据扎实,法院仍可依法判决。此外,申请财产保全是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0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