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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5万余元借款
发布时间:2026-04-28 15: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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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当事人姚先生(化名)的朋友张某某(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先生提出借款请求。姚先生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支付款项,两笔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某分期偿还该笔借款。2023年10月29日,张某某向姚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所有欠款由其本人承担,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2023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2024年春节前还款10万元,2024年5月1日前还款10万元,2024年10月1日前还款10万元,2025年春节前付清全部尾款。

       然而,借款发生后,张某某仅在初期偿还了少部分款项,共计19600元,此后便再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姚先生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张某某催讨欠款,张某某虽在聊天记录中始终承认该笔债务的存在,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诿,甚至不回信息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截至起诉之时,张某某仍有剩余本金250400元未予偿还。

       姚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慕名来到国晖律师事务所咨询,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真梳理了姚先生提供的欠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备充分的胜诉条件。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即接受姚先生的委托,代理其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方面依法起草了完备的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姚先生借款本金25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法律服务咨询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另一方面,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律师同步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成功查封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以下核心证据:1. 姚先生与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证明双方主体适格;2. 张某某亲笔签名的欠条原件及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借贷事实及欠款金额;3. 姚先生与张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及被告承认债务但拖延履行的事实。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2. 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咨询费等维权费用。

      【处理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姚先生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怠于还款,应当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法律咨询费27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先生借款本金250400元;
       二、驳回原告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诉讼保全费1772元,合计4503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4300元,由原告姚先生负担203元。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证据包括借款合意(欠条、借条等)和款项交付证明(转账记录、收条等)。本案中,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保存了欠条原件、微信转账凭证以及催款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始终承认债务存在,有效印证了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款金额,即使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仍能依据充分证据直接认定事实。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保留两类核心证据——一是书面凭证(借条、欠条需写明借款人身份、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二是交付凭证(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频繁催讨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应保留催讨证据。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6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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