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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借出6万十年难讨回,国晖律师助其本息全胜
发布时间:2026-05-16 1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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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孟先生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家住安徽省肥西县。2014年2月,同乡朱某因经营不锈钢窗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孟先生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了月利率1.5%。朱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此后于2015年、2016年各支付了7200元利息。

       2016年4月,朱某再次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孟先生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第二份《借条》。两笔借款合计60000元,孟先生均以现金方式全额交付给了朱某。

       然而,自第二次借款之后,朱某便不再按时还款。除2025年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外,多年来孟先生多次催讨,朱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对于一个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七旬老人而言,这笔钱关乎晚年生活的安稳。眼看十年过去,借款本金纹丝未动,孟先生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孟先生委托了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接案后,国晖律师仔细梳理了两份借条的内容,发现2014年的借条上虽明确写有“利1.5分”,但朱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存在笔误,落款写的是“朱强志”而非其身份证上的“朱强智”;2016年的借条则只写了借款金额,未约定利息。这两个细节问题,将成为后续诉讼中的关键攻防点。

       国晖律师代理孟先生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朱某辩称对是否约定利息“记不清了”,并表示其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分三年只还本金”。

      【争议焦点

       借条签名笔误是否影响借贷关系主体的认定?
       未约定利息的第二笔借款,利息应如何主张,从何时起算?

      【处理结果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先生借款本金60000元、前期利息39911.56元,合计99911.56元;
       二、后续利息继续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这意味着,孟先生不仅追回了全部本金,还获得了近4万元的前期利息判决,后续利息仍在持续计算中。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国晖律师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

       针对被告“记不清是否约定利息”的辩称,国晖律师紧紧抓住了2014年借条上“利1.5分”的关键记载,结合孟先生在借条上手写备注的历年利息收取记录,形成了完整的利息约定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40000元借款明确约定了月息1.5%,被告主张“记不清”不攻自破。

       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律师准确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衔接规则: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约定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标准(年利率15.4%)。这一计算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孟先生的利息收益,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计算方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6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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